【公司】处罚的导向作用

  处罚是对不期望出现的行为的一种纠正。纠正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让没有受到处罚的人生警觉,不再重复同样的问题,起到大范围规范的目的。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让人对法律规定生敬畏,从而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避免受到处罚。通过对少数人的处罚,实现大多数人对法规的遵守。处罚,导向作用远大于处罚本身。如果处罚仅仅是对受罚人的惩罚,起不到引导规范的作用,则处罚的意义就大打折扣。

  受处罚的人,认为是自己倒霉,而不是有什么过错;没有受到处罚的人,认为自己只是侥幸,无法从他人受到的处罚汲取教训。

  看到他人受到处罚,如何避免受到同样的处罚?无能为力无所适从,只能祈祷自己的运气好一点儿。

  响水3.21特别重大事故影响范围广泛,处置对社会的影响巨大。如何让处置对安全生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而不是消极的干扰作用,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处理引发的余波至今仍未息,不是对调查人员苛责,事后分析可以看出事故处理的问题所在。

  以对盐城市市应急管理局处理为例,处罚认定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管执法存在漏洞督促指导隐患整改不力。作为安全生监督管理部门,辖区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说明监管没有能避免该事故的发生,是监管人员的失职还是现有监管规则存在缺陷?调查报告回避了这个问题,直接认定是监管人员失职。但对于失职的具体描述,未认真不力,有哪个监管人员能证明自己没有这样的问题?盐城的同行受到处罚,监管人员该怎么做?处罚没有明确具体的引导作用。认真履行职责是监管人员的基本素质,有力督促隐患整改也是监管人员的目标,如何才能做到?不出事情就做到了,出了事情就没有做到。

  此次对监管人员的处置,起到的是干扰而不是促进作用。这一点应该说是非常遗憾的。

  对介机构的认定,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9月为天嘉宜公司进行复综合性安全评价时,安全条件检查不全面不深入,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事故隐患整改确认表未签字确认。对其按照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进行处罚。

  应该说此次事故已经暴露安全评价存在的问题线索。遗憾的是,由于缺乏对于问题线索的深入分析全面论证思考,处置没有找到问题的真正根源,自然不可能有有价值的解决方案。

  试想,2018年的复综合安全评价,如果完全到位能够避免3.21事故的发生吗?显然,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乃至更高级的专家组都没有能够发现并预测3.21事故的发生。介机构及各级监管部门,都不是安全生的责任主体,都无法承担保证安全的责任。都只是从不同的角度为承担责任的生经营单位提供帮助提出参考意见。对安全条件全面深入的检查,确保安全生条件没有问题,这样的安全评价有吗?这样的评价需要耗费多少人力花费多长时间?这样的处罚,模糊了安全评价的地位。安全评价,就要对安全条件负责,能够做到吗?

  评价报告与实际不符。评价的对象是工厂的实际,评价的核心是评价机构的主观分析和判断,而不是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描述!如果是描述实际情况,何必要请介机构呢,企业自己描述不是会更加准确吗?通过报告对实际情况描述的出入,推定安全评价报告为虚假,已经误导了安全评价的方向。对描述的情形分析,如果实际情况不一致,则说明评价报告的分析不适用于评价对象。这样的评价不是委托单位需要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形?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虚假证明材料,安全评价报告是证明材料吗?安全评价报告不是证明材料,委托方可以采纳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监管部门可以采信评价报告给出的结论,但整个评价报告并不是证明材料。报告收集材料并按照一定的规则论证,最终得出评价结论。评价结论是评价机构的主观判断,尽管给出了判断依据的客观事实,不改变评价结论主观性的特点。目前常见的安全评价结论,给出安全生条件满足要求,在逻辑上存在着漏洞。严格意义上,评价报告得不出这样的结论。这是安全评价事实上存在的问题,目前尚未触及评价过程合乎逻辑的结论是什么。

  评价报告允许有错误,因为评价人员的观点可能是错误的。允许评价人员做出自己的判断,就要允许评价报告错误的存在。错误是否会造成不良后果,要相信承担责任的生经营单位的辨别能力。

  按照3.21事故处罚的思路,会发现所有评价报告都存在问题,怎么办?虚假评价报告如何认定?评价机构如何整治?监管部门抓了个烫手的山芋。

  其实很简单,评价报告是假的,生经营单位愿意为假的报告买单,需要干涉吗?能假设生经营单位愚蠢到分不清评价对自己是否有帮助吗?安全生的责任主体是生经营单位,如何实现安全生是其应当解决的问题。监管部门只需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即可。评价,能有帮助就花钱做,没有帮助可以不用请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如果必须要安全评价,而能够找到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安全评价又不能提供有效的帮助,为评价而评价为满足要求而评价,已经背离了安全评价的初心。

  可以调查一下,有多少企业用安全评价报告指导自己的生经营活动。安全评价报告,在完成许可任之后,除了存档备查之外,还有人看安全评价报告写了什么吗?

  随着整治的开展,类似的处理正在蔓延。

  宁乡高新区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1.7燃爆事故调查报告,湖南安全生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在对邦普科技公司进行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服过程,工作存在疏漏,风险识别存在盲区,未识别出残留水分硫酸的铝渣潜在的安全风险。对安全风险的认识,存在分歧很正常。穷尽一切的风险辨识缺乏实际意义。出门走路,有遭遇车祸的风险有跌倒的风险有被歹人袭击的风险,甚至还存在飞横祸空飞机跌落击的风险,没有指出而发生事故,就是风险辨识盲区吗?残留水分硫酸的铝渣,是否存在安全风险和存在什么样的安全风险,需要具体分析。事故是残留水分的铝渣引起这个专家意见,能作为依据,判定残留水分硫酸的铝渣有引起燃爆的风险,而且评价机构应当慧眼独具,在生经营单位监管部门检查的专家没有认识到在发生事故前就应当指出吗?

  这种处置缺乏基本的法规依据和理论根据,从事故倒推,责任的认定缺乏法治意识。

  股票上涨后,得出上涨前没有买入是错误的,因而没有做出购买的人应当承担责任;股票下跌后,得出下跌之前没有卖出是错误的,因而追究没有做出卖出决定的人的责任。谁还会去做操盘手?

  看到这样的处罚,评价人员该怎么办呢?只要有一点点可能性,就识别出风险。冗长而主次不分的风险识别,让安全生完全失去了方向。这样的处罚不是在规范安全生活动,而是在干扰在扰乱安全生活动。

  不当处罚造成的不良后果正在逐步显现,从监管部门生经营单位到介机构,普遍感到困惑。

  安全吗?监管人员生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评价人员,一方面为生的安全担忧,另一方面为个人的安全担忧。

  谁知道自己能够免于受到处罚?

  参考文献

  1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宁乡高新区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1.7燃爆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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