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一基本法律规定

  1利息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家有关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诉讼时效

  民法典对借款纠纷规定了3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3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而断,从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我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多等问题。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典和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二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三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四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申请强制执行。

  五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华人民和司法部

  三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

  人民法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货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人下落不明的,由债人原住所地或其财所在地法管辖。法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止诉讼。

  在审理债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止诉讼。

  六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华人民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十三在借贷关系,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到期后,债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人承担责任;债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l6条的规定处理。

  十八对债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的,法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损失。

  十九对债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二十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人劳或其他方式清偿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民间借贷方面的注意事项

  一是处理纠纷方式灵活。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法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二是民间借贷借款手续必须完备。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关系再好,也要履行基本的手续,这样才能避免将可能发生的争议。第一,最好能采取局面形式,由借款一方立借据,交给债权人收持保管。如果实在要采取口头方式,则最好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作证;第二,借据一般应详细载明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大写均应清楚明确期限利息还款时间等基本条款;第三,同一借款如遇须顺延的情形,应立新借据,不要嫌麻烦;第四,夫妻或家庭以一人的名义借款给同使用,一定要注明其用途,并署上夫妻双方家庭成员的姓名。

  三是善于使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如果借款金额较大,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信用又有疑问,最好能用借款人的财作抵押,如房有价证券车辆等以上须到有关部门办登记手续方始有效,或者请第三人作保证。这样就避免了借款人无力还债,债权人血本无归的可能。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对于借款纠纷案件的不同情形法律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上述内容已经为大家做出详细的解释。而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债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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